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名)】
(一)事项简介
因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等变更或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出资人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公安、工商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文件原件
5.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原件
6.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已设立他项权利的,需提交他项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7.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宅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七)联系电话:0533——3149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