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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名)
2017-10-20     (点击: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更名)

(一)事项简介

因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等变更或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出资人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公安、工商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文件原件

5.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原件

6.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已设立他项权利的,需提交他项权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7.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宅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七)联系电话:0533——314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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