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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2017-10-30     (点击: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一)事项简介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继承或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二)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继承公证书或《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5.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原件

6.有共有人的出具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注: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受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4)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宅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件;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七)联系电话:0533——314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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