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简介
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因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二)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当地负责管理地名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5.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减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免收:
(1)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