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简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修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首次登记。
(二)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5.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的房屋,应当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300平方米以下的由申请人出具房屋质量合格具结书) 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和房屋平面图、宗地图2份原件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8.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9.原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具结书或原房屋权属证书已注销的证明原件
10.房屋地址证明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有复印件均需申请人签章)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六)收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减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