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县简介 | 组织机构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市场动态 | 在线办事 | 公众参与 
  热点信息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市场动态>>国土资源依法收费>>正文
矿产收费
2016-12-13     (点击: )

1、采矿登记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51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1992]324号的规定。标准:对于新建、在建、生产矿山为大型的收取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矿山企业变更采矿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每证100元 。

2、采矿权使用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

    3、采矿权价款: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标准:由评估确定价款;

    4、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按矿种销售收入的1%-4%收取。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