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土地整理工作力度,新增部分耕地,同时积累了一部分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但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用地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加上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长远看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压力非常大,已成为制约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势必影响我市各类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理工作前景很不乐观。目前,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主要存在这几方面问题:一是耕地后备资源几斤枯竭;二是占补平衡指标储备库存不足;三是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已与外购指标、造地成本倒挂。
为解决以上问题,更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整理开发工作,需要多措并举,尽快调整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在保障我市利用本地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收支平衡的同时,积累向外地市购买补充耕地指标资金。
二、制定依据
1、《淄博市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淄博市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2010]127号);
3、《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淄国土资发〔2014〕3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会同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问题的请示》(淄国土资字[2013]395号)文件,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时参照了省内占补平衡指标跨地市交易价格,确保调整标准合理可靠。现提报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缴标准的通知》相关标准维持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所确定的标准不变,主要是相应标准有效时间再延续2年。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