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2017年第22号
2017年3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2016第9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406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2.0340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张店区规划和平路,东至北京路、西至原山大道,涉及马尚镇马尚西南村土地0.2135公顷,其中:农用地0.2135公顷(均为水浇地)。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二:位于张店区规划和平路,东至北京路、西至原山大道,涉及马尚镇马尚西南村土地1.1247公顷,其中:农用地0.0129公顷(均为沟渠),建设用地1.1118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涉及马尚镇马尚西北村土地0.102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029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涉及马尚镇马尚东北村土地0.067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673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三:位于张店区规划和平路,东至北京路、西至原山大道,涉及马尚镇班家庄村土地0.2137公顷,其中:农用地0.2111公顷(水浇地0.2104公顷、农村道路0.0007公顷),建设用地0.0026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涉及马尚镇马尚西南村土地0.3119公顷,其中:农用地0.2859公顷(水浇地0.0187公顷、林地0.2672公顷),建设用地0.0260公顷(均为农村宅基地)。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上述土地宗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17日